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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发布 孵化器工作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订,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后,曾于2007年进行修订,此次是时隔十四年后再度修订,这是为了适应在新发展阶段,科技事业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此次新修订发布的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主要围绕六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涉及孵化行业相关业务的条款。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第三十八条明确写出“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第四十条中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活动“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第七十五条中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这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在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上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科研人员专注科研、聚焦主业的期盼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保障;更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此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不仅使科研人员更具法律保障,更是增添了“人情味”,体现了中国泱泱大国的法律精神与人文主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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